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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建委发布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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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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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提高肿瘤合理用药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肿瘤患者健康权益,特制定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涉及的新型抗肿瘤药物是指小分子靶向药物和大分子单克隆抗体类药物。

抗肿瘤药物的应用涉及临床多个学科,合理应用抗肿瘤药物是提高疗效、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以及合理利用卫生资源的关键。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需考虑药物可及性、患者治疗意愿和疾病预后等三大要素。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是否合理,基于以下两方面:有无抗肿瘤药物应用指征;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适宜。


1、病理组织学确诊后方可使用

只有经组织或细胞学病理确诊、或特殊分子病理诊断成立的恶性肿瘤,才有指征使用抗肿瘤药物。单纯依据患者的临床症状、体征和影像学结果得出临床诊断的肿瘤患者,没有抗肿瘤药物治疗的指征。但是,对于某些难以获取病理诊断的肿瘤,如胰腺癌,其确诊可参照国家相关指南或规范执行。


2、靶点检测后方可使用

现代抗肿瘤药物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出现一批针对分子异常特征的药物——即靶向药物。最具代表性的药物是针对表皮生长因子信号通路异常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目前,根据是否需要做靶点检测,可以将常用的小分子靶向药物和大分子单克隆抗体类药物分为两大类(表1)。


病种

需要检测靶点的药物

不需要检测靶点的药物

肺癌

吉非替尼

厄洛替尼

埃克替尼

阿法替尼

达可替尼

奥希替尼

克唑替尼

阿来替尼

塞瑞替尼

阿美替尼

贝伐珠单抗

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

安罗替尼

纳武利尤单抗*

帕博利珠单抗*

度伐利尤单抗

卡瑞利珠单抗*

阿替利珠单抗

依维莫司

肝癌


索拉非尼

瑞戈非尼

仑伐替尼

卡瑞利珠单抗

食管癌


卡瑞利珠单抗

帕博利珠单抗

胃癌

曲妥珠单抗

阿帕替尼

纳武利尤单抗

胃肠间质瘤

伊马替尼

瑞戈非尼

舒尼替尼

胰腺神经内分泌瘤


舒尼替尼

依维莫司

结直肠癌

西妥昔单抗

贝伐珠单抗

瑞戈非尼

呋喹替尼

白血病

伊马替尼

达沙替尼

尼洛替尼

伊布替尼

淋巴瘤

利妥昔单抗

维布妥昔单抗


西达本胺

伊布替尼

硼替佐米

信迪利单抗

卡瑞利珠单抗

替雷利珠单抗

泽布替尼

多发性骨髓瘤


硼替佐米

来那度胺

沙利度胺

伊沙佐米

达雷妥尤单抗

骨髓增殖性疾病


芦可替尼

肾癌


依维莫司

索拉非尼

舒尼替尼

阿昔替尼

培唑帕尼

仑伐替尼

安罗替尼

帕博利珠单抗

纳武利尤单抗

乳腺癌

曲妥珠单抗

恩美曲妥珠单抗

帕妥珠单抗

伊尼妥单抗

拉帕替尼

吡咯替尼

奈拉替尼

哌柏西利

西达本胺

黑色素瘤

伊马替尼

维莫非尼

达拉非尼

曲美替尼

帕博利珠单抗

特瑞普利单抗

结节性硬化症相关的室管膜下巨细胞星形细胞瘤


依维莫司

结节性硬化症相关的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


依维莫司

骨巨细胞瘤


地舒单抗

腺泡状软组织肉瘤


安罗替尼

透明细胞肉瘤


安罗替尼

其他晚期软组织肉瘤


安罗替尼

鼻咽癌

尼妥珠单抗


甲状腺癌


索拉非尼

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西妥昔单抗

纳武利尤单抗

卵巢癌


奥拉帕利

尼拉帕利

表1 常用的小分子靶向药物和大分子单克隆抗体类药物

*:需排除EGFR突变和ALK融合的患者。帕博利珠单抗单药使用前需检测PD-L1表达。


对于有明确靶点的药物,须遵循靶点检测后方可使用的原则。检测所用的仪器设备、诊断试剂和检测方法应当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特别是经过伴随诊断验证的方法。不得在未做相关检查的情况下盲目用药。


3、严格遵循适应证用药

抗肿瘤药物的药品说明书是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的法定依据,其规定的适应证经过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须遵循药品说明书,不能随意超适应证使用。在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过程中,发现新的高级别循证医学证据但药品说明书中未体现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及时向药品生产厂商反馈,建议其主动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及时更新相应药品说明书,以保证药品说明书的科学性、权威性,有效指导临床用药。特别是有条件快速批准上市的药品,更应当保证药品说明书的时效性。


4、体现患者治疗价值

现代临床肿瘤学高度重视恶性肿瘤患者的治疗价值。其核心思想是,在相同治疗成本前提下,使患者获得更长的生存时间和更好的生活质量。在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中,应当充分考虑抗肿瘤药物的成本-效果比,优先选择有药物经济学评价和成本-效果比高的药品。


5、特殊情况下的药物合理使用

随着癌症治疗临床实践的快速发展,目前上市的抗肿瘤药物尚不能完全满足肿瘤患者的用药需求,药品说明书也往往滞后于临床实践,一些具有高级别循证医学证据的用法未能及时在药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在尚无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对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进行严格管理。特殊情况下抗肿瘤药物的使用权应当仅限于三级医院授权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充分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并且应当做好用药监测和跟踪观察。


特殊情况下抗肿瘤药物循证医学证据采纳根据依次是:其他国家或地区药品说明书中已注明的用法,国际权威学协会或组织发布的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国家级学协会发布的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可的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路径等。


6、重视药物相关性不良反应

抗肿瘤药物的相关性毒副作用发生率较高,也容易产生罕见的毒副作用,因此抗肿瘤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尤为重要。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应当将抗肿瘤药物不良反应报告纳入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定期分析和报告抗肿瘤药物不良反应的动态和趋势。临床医师和临床药师应当密切随访患者的用药相关毒性,并及时上报不良反应,尤其是严重的和新发现的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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